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是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的重要任务。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改革工作,探索实践经验,强化引领示范,我部决定开展高校科技评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科技工作规律和科技人员的成长规律,以倡导创新质量与实际贡献导向为核心,以践行科教结合、分类评价、开放评价为重点,大胆突破,激发活力,推动形成促进高校科技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评价机制。
2.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谋划,做好总体设计,坚持因地制宜,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鼓励各校先行先试。鼓励试点高校从自身实际出发,充分发挥院系、教师和科研基地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政策、体制和机制以及应用模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充分发挥试点高校的辐射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高校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全面推进高校科技评价改革进程。
二、试点项目及主要任务
1.科技人员分类评价改革
按照从事科研活动的特点,对科技人员实行分类评价。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原创性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
2.平台、基地和团队绩效评价改革
按照定位和发展目标,对基地、平台和团队实行整体性评价,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强化科教协同,注重成果转化、技术服务、资源开放共享和科学普及。要认可团队科技成果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同时反对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鼓励基地、平台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
3. “2011”协同创新中心综合评价改革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标准,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评价。突出重大成果产出,突出协同创新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突出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协同创新中心要大胆创新评价激励机制,支持鼓励科技人员追求卓越,服务社会。
4.以评价改革为重点的科研综合改革
推进高校科研综合改革,完善科研绩效考核办法,在人才、项目、基地各方面进一步突出创新人才培养成果、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突破成果及重大产业化成果的考核权重,建立评价成果与资源配置合理关联机制。
5.区域高校科技评价改革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梳理和改革本部门以科技统计数据作为指标的宏观管理、资源配置、评价评估事项及其管理规定或办法以及实施的各类人才、项目、基地等科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并积极指导所属高校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意见》要求,深化推动科技评价改革。
各类试点项目名称、内容及承担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试点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校内组织协调,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统筹制定试点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实施,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科学制订方案。试点高校要抓紧形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
3.注重宣传引导。试点高校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科技评价改革。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要本着有利于高校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精神,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及时总结改革动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高校科技评价改革的良好氛围。
科技评价改革是高校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试点高校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试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及成效、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部科技司,我部将适时组织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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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096358
传真:010-6602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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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