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规范前沿科学中心建设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前沿科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8月19日
前沿科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前沿科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和《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探索现代大学制度的试验区,要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中的枢纽作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面向世界汇聚一流人才,促进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科教深度融合,建设成为我国在相关基础前沿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创新中心和人才摇篮,成为具有国际“领跑者”地位的学术高地。
第三条 中心以前沿科学问题为牵引,集聚形成高水平国际化的大团队,积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具有极限研究手段的大平台,主动培育前瞻引领的基础研究大项目,持续产出高影响力的原创大成果。
第四条 中心是依托高校组建的实体机构,实行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物理空间实、研究队伍实、目标任务实、投入保障实的要求独立运行。以研究团队为基本单元,聚焦重要前沿领域方向长期持续攻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前沿科学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顶层设计。对中心的领域布局和建设分布进行统筹规划,明确立项建设、运行管理、验收考核要求。
(二)建设支持。将中心建设纳入有关中央财政经费预算拨款因素;在研究生招生指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培育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绩效评价。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中心的支持力度。把中心建设成效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高校是前沿科学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方案。根据科学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结合“双一流”建设规划布局,发挥学科群优势,按照要求制定中心的建设方案。
(二)条件保障。制定有利于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并在各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双一流”建设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物理空间、研究生招生指标等资源,为中心提供条件保障,确保落实建设方案中承诺的各项政策、机制和条件。
(三)管理运行。制定中心发展规划;组建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并有效开展工作;制定中心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合教育部做好验收评估、绩效考核、进展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七条 中心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开展建设。在具备《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中要求的申请条件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领域方向。应是国际前沿和新兴交叉方向、具有变革性的方向,或是关键领域的战略必争点。能凝练形成该领域内的重大科学问题,确定研究的主要方向和任务。
(二)研究水平。中心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已经达到国内一流,居于国际第一方阵或有望进入世界领先行列,已取得国际国内同行认可并具有重要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三)人才队伍。在主要研究方向上拥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拥有创新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创新潜力大的pi(团队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0人,每个pi组建3—5人团队;拥有体量规模较大、学科交叉融合,优秀青年人才聚集的国际化研究队伍。
(四)发展前景。在相关领域有望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包括:提出和解决“从0到1”的科学问题,取得原创性成果;开辟新方向,提出新理论;突破产业和国防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变革性技术等。
(五)建设条件。中心有独立的物理空间(不低于10000平米)并相对集中;有稳定的运行经费(不低于5000万元/年)并有独立的校内财务编码;在人事聘用、科研组织、评价考核、人才培养等方面获得特殊政策支持;有充足的科研资源,并具有或者已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研装置。
第八条 中心的设立程序是:
(一)提出组建建议
具备申报条件的高校根据已有基础和发展需求,选择前沿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支持政策,形成建设方案,并向教育部提出建设申请。
建设方案是中心年度考核、验收和定期评估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意义、基础和条件、研究方向与重点任务、预期成果、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与运行机制、条件与平台建设、政策资源保障等。
(二)开展方案咨询
经教育部同意后,建设高校组织校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评议。咨询评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高校系统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咨询重点包括:领域方向是否重大前沿,重大科学问题是否明确,建设基础是否扎实,建设思路是否可行,发展前景和产出目标是否清晰等。
(三)组织专家论证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中心进行论证,包括审阅资料、听取汇报、专家质询和评议等环节。专家组由不少于11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论证重点包括:建设方案总体是否可行,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中心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是否体现高校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政策保障和资源投入能否满足建设需要等。
(四)批准立项建设
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提请校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建设高校以正式公函形式将建设方案、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记录及采纳情况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中心进行立项批复。
第九条 中心建设期5年,在建设期内:
教育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作推进会,了解中心建设进展、组织现场交流、考核建设进度等,指导和推动建设高校保障中心高质量、高效率建设。
教育部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建设高校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建设进展报告,重点报告建设进度、政策落实、经费投入等。对于年度目标未完成,建设进展不力的,教育部视情况对中心采取约谈、警告、调整支持力度或不再支持。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十条 建设期满后,建设高校编制前沿科学中心验收总结报告,并向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提出质询、综合评议等。根据前沿科学中心验收标准和中心建设方案,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中心,持续开放运行。未通过验收的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仍不能通过的不再支持。
第十三条 验收基本要求:
(一)中心建设成为独立运行的实体机构,物理空间相对集中,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并形成有特色的创新环境和文化氛围。具备开展前沿科学实验的先进仪器设备或特殊研究手段,形成开放共享良好的基础实验平台,建设有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
(二)中心以全职人员为主,高水平pi一般不少于60人,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占比在60%以上。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引进和培养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出高水平研究生等。
(三)中心持续产出有重要影响力的原创成果、取得“从0到1”的创新突破。国际学术影响力大幅提升,在相关学科领域引领能力明显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贡献更加显著。
(四)中心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运行有效,形成制度先进、简捷高效、国际一流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机制,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四条 中心进入开放运行后,教育部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汇报交流,各中心汇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中心运行状态、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等。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教育部组织对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五年,委托独立第三方组织国内外专家开展。评估要点包括:成果产出质量、人才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运行管理情况等,重在判断是否形成创新高地,是否达到国内不可替代、国际领先并进入世界第一梯队。教育部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合格的中心予以滚动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经费支持,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支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自立项建设起正式运行,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并成立学术委员会。可设置中心行政主任协助首席科学家对中心进行管理,可根据需要内设研究和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决策机构,主任由建设高校主要领导担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科技、规划、人事、研究生、财务、资产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确定中心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审定中心重大事项,协调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审定学术委员会人选。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专家咨询组织,由相关领域中外国际知名学者组成(其中国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由中心负责遴选和聘任。学术委员会对中心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选题进行指导,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推动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帮助中心引进国际一流人才。
首席科学家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发展的全面工作,包括方向选择、团队建设、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等各类事项。首席科学家由建设高校择优遴选后聘任,并报教育部备案。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2届。原则上,首聘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5周岁。
中心行政主任协助首席科学家负责中心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行政主任是有一定学术背景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由学校任命。
第十七条 中心是学校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特区,包括:
组织模式要加强有组织科研。在首席科学家领导下围绕中心主要研究方向开展体系化持续研究;积极开展本领域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主动提出国家重大项目建议。
人才培养强化科研育人。中心以研究生培养为主,在研究生招生、推免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科研实践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培养方式;鼓励中心高级研究人员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选拔优秀本科生跟随教授开展科研训练。
人事聘用赋予中心自主权。中心根据发展需要选聘和引进人员,以全职人员为主,人事管理归中心负责;制定有利于面向世界吸引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倾斜政策;对青年人才主要采取预聘制,并营造有利于青年人才集聚、发展的良好环境。
评价考核按照克服“五唯”的改革要求先行先试。实行分类评价、淡化年度考核、强化聘期考核、注重团队考核;简化考核程序,对中心进行整体绩效考核,中心内部采用逐级考核,首席科学家和pi具有考核评价自主权;允许中心独立自主的开展职称评定。
创新文化应营造克服浮躁、潜心研究的氛围,加强学风和诚信建设;强化鼓励开展“从0到1”研究的导向,支持非共识和交叉融合创新;鼓励担当意识、奉献精神和家国情怀。
开放创新应加快吸引和集聚国际一流人才,建立高效的访问学者机制,与国际高水平机构长期深入合作,并建立中心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中心可以结合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趋势,以及重大科技任务的组织实施,在建设任务书确定的主要领域范围内,动态优化具体研究方向,以保持其前沿性和领先性。研究方向的重大调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xxx前沿科学中心”,英文名称为:“frontiers science center for xxx”。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