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学校工作安排,现将学校清明节和劳动节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1.清明节:4月4日(星期一)放假,与周末连休。
2.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有关教学工作的统一安排,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三、校医院、后勤服务集团和各经营性单位,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放假时间,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四、放假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防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