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专科生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还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学生每年在寒暑假享受四个单程(应届毕业生享受三个单程)的火车票半价优惠。家庭住址在长春市的学生,不享受火车票半价待遇。
第六条 学生退学、转出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学生处保管,待复学时按所在年级重新办理。
第八条 对于降级、提前毕业、转学院、转专业学生在办理学籍变动时,需重新办理学生证,并将原证交回。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由学生本人(他人代办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每周一到学生处办理挂失和补办事宜,重大节假日期间可全周办理。对于遗失学生证,学生处统一登报挂失。对于损坏的学生证,补办时需交回损坏的学生证。
第十条 对于挂失期间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立即到学生处办理撤消挂失手续。补办新学生证后,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到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学生本人填涂并确认后,不予更改。如果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