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社会助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为帮助我校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而提供无偿资助,经与学校协商设立社会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负责社会助学金的管理、评选和发放,根据协议,可以按照出资单位获个人的意愿,为社会助学金冠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社会助学金: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和他人;
(二)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并申领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习成绩优良,学年专业排名中等以上;
(五)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浪费现象。
第六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困难证明;
(二)所在学院同意并公示三天;
(三)报学生处审批,填写《吉林大学社会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其资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必修课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获得助学金后,有吸烟、酗酒和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虚报困难程度的。
第八条 助学金发放方式包括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
第九条 出资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出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