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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0-11-18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培训、岗位和保障。

校内各种经营性的场所应优先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实验室及图书管理、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的生产、生活服务、校园管理及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活动为辅助内容。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组织学生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主管校领导组成吉林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审议、修改勤工助学有关文件。

第十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处内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协调日常勤工助学工作,对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机构的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三)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筹备、管理和使用;

(四)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负责管理校内勤工助学资产;

(六)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学生管理部门审批。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由学生管理部门推荐到用人单位,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争取在校外为学生拓展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学机构和用工单位协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吉林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二)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四)违反勤工助学财务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五)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

(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

不听从、不改进的;

(八)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组织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到学校勤工助学机构登记备案。凡违反本规定未向勤工助学机构登记,擅自组织和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二十条 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扣减勤工助学的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标准提取;

(二)从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划拨;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四)基金增值及学校勤工助学实体经营利润;

(五)社会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独立账户,保证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参与投机性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费用。

(三)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五)对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勤工助学机构与用人单位视岗位而定。以计时形式支付的每小时不得低于8元;

(二)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三)发放形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

第二十五条 总结与表彰:

(一)勤工助学工作每学年总结一次,形成书面报告向吉林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

(二)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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