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经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发布,2010年6月2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对学校的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发挥统计工作在指导学校制定计划、规划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的综合统计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基础统计工作。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统计工作职责:
㈠贯彻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的统计工作计划与长远统计规划,并对计划与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实行监督。
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领导部门与学校的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搜集、整理各种基本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定期组织汇编全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与整理学校历史统计资料等。
㈢负责召集全校统计人员会议,布置学校的统计工作任务,培训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统计工作职责:
㈠及时准确地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统计报表。
㈡搜集、整理、管理并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各种基础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㈢定期汇编本单位的统计资料与整理历史统计资料等。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政治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学校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㈠要求各单位依照本办法提供必需的统计资料;
㈡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㈢揭发与检举统计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
㈣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汇报拒绝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统计工作内容
第九条 统计的类别有:教职工统计,师资队伍统计,学生统计,教学统计,科研统计,固定资产统计,仪器设备统计,图书统计,校舍统计,基建统计,财务统计,外事统计,各医院情况统计等。
第十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应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并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统一的统计调查标准,保证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以便与国家统计标准相一致。凡因客观需要,而有不同的统计标准或口径,应作必要的说明。对违反学校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各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二条 为使统计资料有切实可靠的依据,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对有关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公布或遗失,网上公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校办统计人员审核。
第十四条 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的建设。
第四章统计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绝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㈡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资料,产生严重后果者。
㈢自行公布或遗失统计资料,造成失泄密事件者。
第五章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
第十七条 将统计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都要重视统计工作,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鉴于统计工作的机要性质,各单位应选派政治与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对不称职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如统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向校长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