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经校办全体人员讨论通过,
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于11月20日开始执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学校的各项决策有效落实,结合校办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校领导召开的专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校领导的批示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条 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一)拟办:在学校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之后,校办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时,应征求有关承办单位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后,形成拟办意见。
(二)立项:拟办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具体督办人员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校长办公室督办登记表》,以便备查。
(三)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督办通知书》的形式,把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须登记备查)。校办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校办采取发《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同时,要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五)结项: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须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校办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交办时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
(六)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督办结果。
(七)归档:督办事项结项后,须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结项报告、核查反馈材料等,整理归档。
第三条 督办工作制度
(一)专人负责制度。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结果有反馈。
(二)检查制度。在督办工作过程中,校长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对承办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情况通报制度。利用《工作简报》(内部参考版)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督办事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办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二)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应做好协调工作。
(三)凡列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拟办要求完成工作的,督办人员应如实向项目主管校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时完成。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0日起实行。